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公告1:
关于有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公消评[2014]22号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2014年第12号公告)的规定,原实施型式认可的防火门产品、防火阻燃材料产品、灭火器产品、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产品、消火栓产品、消防水枪产品、消防接口产品、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等八类消防产品已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并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经研究,自即日起,本中心新发放(含延续、变更)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截止至2015年8月31日,原已发放的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也统一改为截止至2015年8月31日。
自2015年9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O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公告2:
质检总局 公安部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12号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转发)
附件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部分消防产品目录
序号
类 别
产 品 种 类
1
火灾报警产品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家用火灾报警产品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产品
可燃气体报警产品
2
火灾防护产品
防火涂料
防火封堵材料
耐火电缆槽盒
阻火抑爆产品
3
建筑耐火构件
防火门
防火玻璃
防火卷帘
4
消防装备产品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
消防摩托车
抢险救援产品
5
消防水带
消防吸水胶管
6
灭火剂
气体灭火剂
A类泡沫灭火剂
7
灭火器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简易式灭火器
8
消防给水设备产品
车用消防泵
消防泵组
室外消火栓
室内消火栓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消防水泵接合器
消防枪炮
分水器和集水器
消防接口
9
喷水灭火产品
感温元件
管道及连接件
减压阀
加速器
末端试水装置
预作用装置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
10
泡沫灭火设备产品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泡沫喷雾灭火装置
11
气体灭火设备产品
高压二氧化碳灭火设备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设备
卤代烷烃灭火设备
惰性气体灭火设备
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
柜式气体灭火装置
油浸变压器排油注氮灭火装置
气溶胶灭火装置
12
干粉灭火设备产品
干粉灭火设备
悬挂式干粉灭火装置
柜式干粉灭火装置
13
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
防火排烟阀门
消防排烟风机
挡烟垂壁
14
避难逃生产品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产品
消防安全标志
逃生产品
自救呼吸器
15
消防通信产品
火警受理设备
119火灾报警装置
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
大家注意这里的节点是2015年9月1日!
公告3:
关于实施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公消评[2014] 57号
各有关单位:
经国家认监委批准,新修订的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防护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装备产品》)于二O一四年九月一日起实施。作为国家认监委指定认证机构,我中心组织编写了与上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配套使用的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见www.cccf.net.cn“规则标准”栏目中的有关内容),并于九月一日起一并实施。为依法开展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维护认证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业务的委托申办,一律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进行。考虑到初次委托单位与曾委托并已获取过强制性认证证书、型式认可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单位的不同需求,“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目前同时使用两个版本,即:“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2014版)与“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旧版)。凡属初次认证委托的,应使用“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2014版)进行认证委托;对曾委托并已在认证过程中或已取得强制性认证证书、型式认可证书、产品认证证书的,目前继续使用“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旧版)进行认证委托。
二、已持有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型式认可证书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应认真学习新版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及实施细则,确保质量保证能力符合要求,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认证标准要求。我中心将根据证书有效性保持情况,分类分期分批开展证书转换工作。有关培训、转换工作安排及转换过程中的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产品质量确认要求、产品一致性控制要求等将在我中心网站(www.cccf.net.cn)及“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中适时发布。我中心将充分考虑减轻企业负担,对获证后证书保持情况良好的,证书转换工作原则上将免于工厂检查和产品检验。对于处于暂停状态的强制性认证证书、型式认可证书,获证企业必须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在规定时限内向我中心提出证书恢复委托或证书注销委托。证书恢复有效或注销后,方可开展证书转换工作。
型式认可证书将于二O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前转换完毕,不符合转换要求的证书将被注销。
三、对于持有自动寻的喷水灭火装置产品、预作用报警阀组产品、微水雾滴灭火设备产品认证证书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可依据认证标准向指定实验室申请检验报告确认。指定实验室应重新出具符合认证标准的型式试验报告,对于技术要求、检验方法与认证标准符合的项目,不得再收取检验费用。经确认合格的,按照我中心规定的产品认证证书转换工作方案及要求,按计划分期分批换发强制性认证证书。上述产品认证证书将于二O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前转换完毕,不符合转换要求的证书将被注销。
四、对于持有“强制检验报告”的认证委托人,应首先联系出具该检验报告的指定实验室(如检验报告系非指定实验室出具的,也应联系指定实验室),按照其规定的检验报告确认工作程序及要求开展确认工作。对于指定实验室确认后,检验报告符合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及细则要求的,认证委托人可直接依据该检验报告及指定实验室出具的确认文件(适用时)向我中心提出初次认证委托,不再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公告1:
关于有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公消评[2014]22号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2014年第12号公告)的规定,原实施型式认可的防火门产品、防火阻燃材料产品、灭火器产品、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产品、消火栓产品、消防水枪产品、消防接口产品、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等八类消防产品已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并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经研究,自即日起,本中心新发放(含延续、变更)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截止至2015年8月31日,原已发放的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也统一改为截止至2015年8月31日。
自2015年9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O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公告2:
质检总局 公安部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12号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转发)
附件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部分消防产品目录
序号
类 别
产 品 种 类
1
火灾报警产品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家用火灾报警产品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产品
可燃气体报警产品
2
火灾防护产品
防火涂料
防火封堵材料
耐火电缆槽盒
阻火抑爆产品
3
建筑耐火构件
防火门
防火玻璃
防火卷帘
4
消防装备产品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
消防摩托车
抢险救援产品
5
消防水带
消防吸水胶管
6
灭火剂
气体灭火剂
A类泡沫灭火剂
7
灭火器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简易式灭火器
8
消防给水设备产品
车用消防泵
消防泵组
室外消火栓
室内消火栓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消防水泵接合器
消防枪炮
分水器和集水器
消防接口
9
喷水灭火产品
感温元件
管道及连接件
减压阀
加速器
末端试水装置
预作用装置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
10
泡沫灭火设备产品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泡沫喷雾灭火装置
11
气体灭火设备产品
高压二氧化碳灭火设备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设备
卤代烷烃灭火设备
惰性气体灭火设备
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
柜式气体灭火装置
油浸变压器排油注氮灭火装置
气溶胶灭火装置
12
干粉灭火设备产品
干粉灭火设备
悬挂式干粉灭火装置
柜式干粉灭火装置
13
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
防火排烟阀门
消防排烟风机
挡烟垂壁
14
避难逃生产品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产品
消防安全标志
逃生产品
自救呼吸器
15
消防通信产品
火警受理设备
119火灾报警装置
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
大家注意这里的节点是2015年9月1日!
公告3:
关于实施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公消评[2014] 57号
各有关单位:
经国家认监委批准,新修订的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防护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装备产品》)于二O一四年九月一日起实施。作为国家认监委指定认证机构,我中心组织编写了与上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配套使用的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见www.cccf.net.cn“规则标准”栏目中的有关内容),并于九月一日起一并实施。为依法开展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维护认证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业务的委托申办,一律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进行。考虑到初次委托单位与曾委托并已获取过强制性认证证书、型式认可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单位的不同需求,“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目前同时使用两个版本,即:“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2014版)与“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旧版)。凡属初次认证委托的,应使用“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2014版)进行认证委托;对曾委托并已在认证过程中或已取得强制性认证证书、型式认可证书、产品认证证书的,目前继续使用“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旧版)进行认证委托。
二、已持有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型式认可证书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应认真学习新版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及实施细则,确保质量保证能力符合要求,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认证标准要求。我中心将根据证书有效性保持情况,分类分期分批开展证书转换工作。有关培训、转换工作安排及转换过程中的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产品质量确认要求、产品一致性控制要求等将在我中心网站(www.cccf.net.cn)及“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中适时发布。我中心将充分考虑减轻企业负担,对获证后证书保持情况良好的,证书转换工作原则上将免于工厂检查和产品检验。对于处于暂停状态的强制性认证证书、型式认可证书,获证企业必须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在规定时限内向我中心提出证书恢复委托或证书注销委托。证书恢复有效或注销后,方可开展证书转换工作。
型式认可证书将于二O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前转换完毕,不符合转换要求的证书将被注销。
三、对于持有自动寻的喷水灭火装置产品、预作用报警阀组产品、微水雾滴灭火设备产品认证证书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可依据认证标准向指定实验室申请检验报告确认。指定实验室应重新出具符合认证标准的型式试验报告,对于技术要求、检验方法与认证标准符合的项目,不得再收取检验费用。经确认合格的,按照我中心规定的产品认证证书转换工作方案及要求,按计划分期分批换发强制性认证证书。上述产品认证证书将于二O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前转换完毕,不符合转换要求的证书将被注销。
四、对于持有“强制检验报告”的认证委托人,应首先联系出具该检验报告的指定实验室(如检验报告系非指定实验室出具的,也应联系指定实验室),按照其规定的检验报告确认工作程序及要求开展确认工作。对于指定实验室确认后,检验报告符合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及细则要求的,认证委托人可直接依据该检验报告及指定实验室出具的确认文件(适用时)向我中心提出初次认证委托,不再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五、自本通知发放之日起,我中心不再受理按照旧版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型式认可实施规则、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自动寻的喷水灭火装置产品、预作用报警阀组产品、微水雾滴灭火设备产品)提交的初次认证委托。但对于已获证企业提交的其他认证委托,我中心在二O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继续正常受理。
六、我中心颁发的旧版规则强制性认证证书、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消防产品认证证书在转换之前继续有效,其证书状态可通过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www.cccf.com.cn)查询。
七、如有任何问题,欢迎致电我中心认证业务处。联系电话:略
七、如有任何问题,欢迎致电我中心认证业务处。联系电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