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明确一、二类高层建筑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 长度超过20米的内走道;
(2) 面积超过1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易燃物较多的房间”;
(3) 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2、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1) 不具备自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3) 封闭避难层(间)。
3、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少于2.00㎡;合用前室不应少于3.00㎡;
(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少于2.00㎡;
(3) 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2%;
(4) 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4、下列部位可不设防烟设施: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可不设防烟设施。
5、排烟窗设置在什么位置?
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6、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
(2) 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管时不应大于15 m/s;
(3)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 m/s。
7、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下列表规定确定:
系统负担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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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压送风量m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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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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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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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层~3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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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0~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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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烟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量:
系统负担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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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风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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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压送风量m³/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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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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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烟楼梯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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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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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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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用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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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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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层~3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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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烟楼梯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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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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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层~3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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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用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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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0~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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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前室或合用前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送风量:
系统负担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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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压送风量m³/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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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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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2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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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层~3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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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00~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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